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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寺“海里凡”招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0年1月12日

河北省清真寺“海里凡”招收管理办法

20091221河北省伊斯兰教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

201011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清真寺经堂教育的管理,培养爱国爱教、有宗教学识和政策、文化水平及道德素养的年轻后备人才,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清真寺须有能教学的阿訇、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方能招收“海里凡”;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招收“海里凡”时,应征求驻寺阿訇的意见;招收“海里凡”应报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批准,逐级报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每座清真寺招收“海里凡”的名额一般为2-3名,规模较大的清真寺可招收5-10名。

第四条  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坚持在省内招收的原则,确需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时,须经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意,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分别报省伊斯兰教协会和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海里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

    2)信仰纯正,志愿从事伊斯兰教事业,本人自愿,家庭同意。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优先招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员。

    3)服从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听从阿訇的教导,遵守清真寺的规章制度,坚持宗教功修。

    4)品学兼优,相貌端正,理智健全,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第六条  招收“海里凡”的清真寺,要在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下制定教学计划,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每年将招收“海里凡”人数、课程设置、考核情况报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业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参加河北省伊斯兰教经学院举办的海里凡晋升阿訇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且符合《河北省阿訇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件者,由河北省伊斯兰教协会发给阿訇资格证书。

    第七条  “海里凡”在清真寺学习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时,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劝退、清退的处理。作出劝退、清退处理时,要按照批准程序上报或备案。特殊情况可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直接责成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予以清退。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北省伊斯兰教协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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